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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22-04-27

2022年1月,长宁区检察院在对一起支持起诉调解结案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跟踪监督时发现,父亲王某某疏于联系、关心未成年女儿小琳,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遂向法院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向王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上海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强制报告+支持起诉 破解未成年人生活困境

2020年4月底,长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接到学校报告称,该校学生小琳(13周岁)遭受父亲体罚。经调查发现,王某某离异后,女儿小琳跟随其共同生活。王某某在抚养期间多次对女儿实施体罚,并连续数日阻止其参加网课,且拒绝班主任上门家访。

母亲李某某得知这种情况后,情绪激动,准备强行接走女儿。长宁区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积极疏导李某某的情绪,耐心释法说理,并联合辖区派出所,在充分听取女儿小琳的意见后,将小琳转移安置至李某某处。

2021年6月,长宁区检察院支持李某某提起变更小琳抚养权的诉讼,并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下,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小琳随母亲李某某共同生活,父亲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最大限度降低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 助力监护人履职尽责

2021年7月下旬,小琳向检察官反映:父亲从不主动联络自己,在路上见到也不打招呼。检察官找到王某某了解情况,王某某称女儿被母亲挑唆,导致亲子关系恶化,自己不愿意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对此,长宁区检察院向王某某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训诫其仍需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督促其按时支付抚养费并定期与女儿进行情感沟通。检察官找到母亲李某某,希望她重视孩子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为王某某联系、探望女儿提供便利条件。

2022年1月上旬,承办检察官在回访调查中得知,王某某虽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从不主动与女儿沟通联系,从不关心女儿的生活学习,甚至在女儿主动联系时也不回复信息。对此,长宁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建议法院向王某某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在依法履行调解协议的同时,正确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女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王某某承诺将按照指导令要求,主动改善与女儿的沟通交流,真正承担好父亲的职责。

精准施策+分类指导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某以强制型家庭教育指导建档,委托家事关护站对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针对李某某赴外省创业,委托其母亲到沪照护小琳的情况,长宁区检察院对李某某以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导建档并组建关爱小组,督促其关注女儿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每周至少和女儿联系交流一次,并向其赠送家庭教育书籍,还为小琳提供社区活动、课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此外,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团区委,首次将委托照护人——李某某的母亲纳入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范畴。

就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前夕,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区民政局、妇联、关工委联合出台《关于构建检察、政府、社会一体化分类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的意见》,开创上海首个一体化分类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意见》明确,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落实强制型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通过参加家长课堂、亲子公益活动、组织旁听开庭等方式,开展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包括提供心理疏导、亲子沟通技能培训、亲子关系修复团康、经济求助等服务。

在该案中,长宁区检察院将《意见》落到实处,通过制定个性化方案,对小琳的监护人采取不同类型的家庭指导教育,以精准施策培育“合格家长”,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